48岁的陈贵平和81岁的父亲陈水兴相依为命,并在23岁时与其父一同出家,二人先后在福建省内多个寺庙修行。2008年间,陈贵平携同父亲,到将乐县安仁乡半岭村南华寺住庙修行,并常年照顾年老的父亲,父子二人日常相处融洽。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父身体状况逐渐变差并经常生病。2018年底以来,其父身体每况愈下,多次表示要以死来解脱。2019年4月29日,其父的病情加重,大小便困难,至案发前数日,已无法进食和排便。同年5月7日凌晨,其父因多日病痛难忍,再次产生寻死念头,跪下恳求陈贵平想办法帮助其结束生命,并称如不相助就撞死在南华寺内。陈贵平迫于无奈,在经其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父载至废弃的崇泰寺,陈贵平将带来的汽油浇在包裹着其父的被子上,后离开现场,其父点火自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贵平应被害人的要求,帮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陈贵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陈贵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鉴于陈贵平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自幼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与被害人一同出家修行,后长期照顾年老患病的被害人,二人关系融洽,且系在被害人病痛难忍并强烈恳求的情况下实施了帮助被害人自杀的行为,有别于其他的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陈贵平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陈贵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合案例,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陈贵平的犯罪行为经历了决意形成、犯罪准备、犯罪实施三个阶段。
B. 根据实证学派的观点,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就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不应当适用缓刑。
C. 在本案中,被害人陈水兴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相当程度的责任,因此属于被害人推动模式。
D. 法院认为陈贵平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这里说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