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葛军在本案中的下列行为有哪些是错误的?请作选择回答。()

    A. 接到稿件后直接进行编辑加工整理
    B. 未经复审、终审核准,便将稿件退回译者修改
    C. 不以自己名义而以出版社名义撰写退修意见
    D. 未对修改后的译稿提出问题请复审解决
    E. 未对杨民提供的译者名单和授权书仔细审核

    单选题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作品的类型来看,《甲思想录》属于什么作品?请作选择回答。()

    A. 委托作品
    B. 汇编作品
    C. 职务作品
    D. 演绎作品

    问答题

    图书的使用价值在于其载有的精神文化内容。所以,图书是一种纯粹的精神产品,与一般物质产品有本质上的区别,对质量有很高的要求。所以说,图书质量是出版社的生命线。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印制三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各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不合格。 为了保证图书质量,出版社必须坚持选题论证制度。选题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图书质量,因此出版社需要召开选题论证会,对选题进行集体论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 出版社还必须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和编辑持证上岗制度。责任编辑一般由初审或复审者担任,每种图书必须且只能有一名责任编辑。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两年内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持有责任编辑证书。 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出版社必须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二级校对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少于三个校次,付印样的通读应由责任编辑负责。 图书书名页是图书的构成部件之一,具有重要信息价值。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图书书名页包括主书名页和附书名页。主书名页又包括扉页和版本记录页,扉页须载有书名、作者名和出版者名;版本记录页须载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和版本记录。 出版社还须设立专门的图书质量评审部门或人员。评审部门应由具有出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编辑人员和技术编辑人员组成,定期对本社新出版图书的质量进行认真审读、评议。 图书是为适应社会的文化需要而生产的,因此,图书质量的好坏要通过社会的检验才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评估。社会监督机制通常包括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其他社会团体监督、读者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 为使图书质量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上罚款。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一年内造成两种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问答题

    A为某省甲重点高中语文教师,多年来一直在该校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甲高中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给学校检查。 1999-2009年,A按学校规定先后上交高中三个年级全部语文教学教案共20册。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丙文化公司把丛书"高中语文同步解析"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乙出版社,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证对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担。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共包括6种图书。2012年9月,A为教学参考购买该丛书,发现有两种书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内容,但事先她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A认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权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中有两种书使用A的教案,却未经其许可,也未给A署名,更未支付报酬,侵犯了A的多项权利;另外,涉案图书差错很多,不少差错甚至会误导读者,当属不合格产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证明。丙文化公司的证明称:"涉案两部书稿系据我单位与甲高中所签著作权转让合同而来,非从A处取得。当初曾将此情况告诉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证明称:"A写作和上交教案时为本校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写作教案并上交,是职务行为,所以这些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学校确实与丙文化公司签合同将教案的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乙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事先已经征得本校同意。" 据此,乙出版社辩称:涉案教案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归属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将之编入丛书中时,是得到著作权人甲高中授权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以没有侵权。不过,对于A指出的两种图书中的差错,乙出版社承认是编辑、校对工作不够精细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强规范化管理。


    问答题

    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属于企业法人的出版单位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两个级别。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获得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到岗1年内尚未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在出版单位工作。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应按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 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变更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2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包括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 应试人员如果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已经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如果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究行政责任,或1年内造成5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均将被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前一种人员今后不得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且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两种人员在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期满后可以重新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已经持有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如果参与买卖书号、刊号且情节严重,或者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方面违法问题且情节严重,或者连续2个年度考核未完成创利指标等,将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这类人员还可保留职业资格并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担任责任编辑,3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多选题

    A为某省甲重点高中语文教师,多年来一直在该校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甲高中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给学校检查。 1999-2009年,A按学校规定先后上交高中三个年级全部语文教学教案共20册。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丙文化公司把丛书"高中语文同步解析"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乙出版社,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证对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担。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共包括6种图书。2012年9月,A为教学参考购买该丛书,发现有两种书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内容,但事先她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A认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权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中有两种书使用A的教案,却未经其许可,也未给A署名,更未支付报酬,侵犯了A的多项权利;另外,涉案图书差错很多,不少差错甚至会误导读者,当属不合格产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证明。丙文化公司的证明称:"涉案两部书稿系据我单位与甲高中所签著作权转让合同而来,非从A处取得。当初曾将此情况告诉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证明称:"A写作和上交教案时为本校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写作教案并上交,是职务行为,所以这些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学校确实与丙文化公司签合同将教案的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乙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事先已经征得本校同意。" 据此,乙出版社辩称:涉案教案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归属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将之编入丛书中时,是得到著作权人甲高中授权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以没有侵权。不过,对于A指出的两种图书中的差错,乙出版社承认是编辑、校对工作不够精细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关于乙出版社在本案中的行为,下列说法中哪种或哪几种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 涉案图书是否侵权,是丙文化公司与A之间的纠纷,乙出版社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B. 所出图书涉嫌侵权完全是作者方面的原因,乙出版社在本案中只是受害者,不是侵权者
    C. 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之争实际上存在于A和甲高中之间,
    D. A起诉乙出版社侵权是弄错了被告
    E. 即使涉案图书在著作权归属方面没有纷争,乙出版社也因该书存在许多严重差错而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
    F. 如果乙出版社因法院判定侵权而作出经济赔偿,可向丙文化公司追偿

    多选题

    K文化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营书刊发行业务的企业。该公司为了改善经营状况,自行编纂了一部较系统地介绍S市商业单位的《S市商业大黄页》,拟与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以获取较多利润。经人介绍,K文化公司找到了T出版社。 双方洽谈后订立合同约定:T出版社负责编辑、校对、印制和总发行工作,并承担60%的生产费用;K文化公司承担40%的生产费用,并以T出版社特约经销店的名义独家批销该书,所得利润双方对半分成。 T出版社将该选题补报出版计划后,出版了该书并交K文化公司批销。后来,S市新闻出版局检查图书市场时,发现K文化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只是零售,而且其销售的图书除《S市商业大黄页》外,还有《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两书的书号相同,出版时间仅相差3个月。 原来,K文化公司曾要求与T出版社继续合作,对《S市商业大黄页》作增删调整之后出版《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T出版社虽然认为这样做意义不大,但与对方进一步商谈之后还是达成了协议:T出版社把《S市商业大黄页》的电子排版文件租给K文化公司,收取租型费2万元,并允许K文化公司对书稿排版文件作适当修改调整后,用T出版社的名义出版发行,书号仍用原来的。K文化公司支付2万元后,就自行编辑、印制了《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并在市场上批销。在出版发行《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的过程中,T出版社的错误行为有()等。

    A. 非法转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B.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该选题的补报计划手续
    C. 买卖书号
    D. 书号一号多用
    E.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手续

    单选题

    K文化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营书刊发行业务的企业。该公司为了改善经营状况,自行编纂了一部较系统地介绍S市商业单位的《S市商业大黄页》,拟与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以获取较多利润。经人介绍,K文化公司找到了T出版社。 双方洽谈后订立合同约定:T出版社负责编辑、校对、印制和总发行工作,并承担60%的生产费用;K文化公司承担40%的生产费用,并以T出版社特约经销店的名义独家批销该书,所得利润双方对半分成。 T出版社将该选题补报出版计划后,出版了该书并交K文化公司批销。后来,S市新闻出版局检查图书市场时,发现K文化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只是零售,而且其销售的图书除《S市商业大黄页》外,还有《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两书的书号相同,出版时间仅相差3个月。 原来,K文化公司曾要求与T出版社继续合作,对《S市商业大黄页》作增删调整之后出版《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T出版社虽然认为这样做意义不大,但与对方进一步商谈之后还是达成了协议:T出版社把《S市商业大黄页》的电子排版文件租给K文化公司,收取租型费2万元,并允许K文化公司对书稿排版文件作适当修改调整后,用T出版社的名义出版发行,书号仍用原来的。K文化公司支付2万元后,就自行编辑、印制了《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并在市场上批销。在出版发行《S市商业大黄页》的过程中,K文化公司的错误行为有()等。

    A. 超越业务范围编纂图书
    B. 违规从事出版物经营业务
    C. 买卖书号
    D. 侵犯他人著作权
    E. 冒用T出版社的名义售书

    多选题

    K文化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营书刊发行业务的企业。该公司为了改善经营状况,自行编纂了一部较系统地介绍S市商业单位的《S市商业大黄页》,拟与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以获取较多利润。经人介绍,K文化公司找到了T出版社。 双方洽谈后订立合同约定:T出版社负责编辑、校对、印制和总发行工作,并承担60%的生产费用;K文化公司承担40%的生产费用,并以T出版社特约经销店的名义独家批销该书,所得利润双方对半分成。 T出版社将该选题补报出版计划后,出版了该书并交K文化公司批销。后来,S市新闻出版局检查图书市场时,发现K文化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只是零售,而且其销售的图书除《S市商业大黄页》外,还有《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两书的书号相同,出版时间仅相差3个月。 原来,K文化公司曾要求与T出版社继续合作,对《S市商业大黄页》作增删调整之后出版《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T出版社虽然认为这样做意义不大,但与对方进一步商谈之后还是达成了协议:T出版社把《S市商业大黄页》的电子排版文件租给K文化公司,收取租型费2万元,并允许K文化公司对书稿排版文件作适当修改调整后,用T出版社的名义出版发行,书号仍用原来的。K文化公司支付2万元后,就自行编辑、印制了《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并在市场上批销。在出版发行《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的过程中,K文化公司的错误行为有()等。

    A. 非法从事出版活动
    B. 搭配销售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C. 买卖书号
    D. 侵犯他人的图书专有出版权
    E. 一稿多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火星搜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