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为4年。租赁期满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 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 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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