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19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19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2019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是其他供货商提供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
A.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
B.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
C.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
D. 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在既不能指出生产者也不能指出供货者时,应当自己赔偿消费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