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属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是:
A. 某超市工作人员抓获一名惯偷,在将其扭送到派出所途中,因未事先将小偷绑起来,致使其挣脱逃走
B. 张某实施抢劫时被抓住并遭受殴打,警察王某赶往现场后见张某受了重伤,便送其到医院治疗,之后他因事离开医院致使张某逃走。王某和同事积极布置抓捕行动,将张某再次抓获
C. 干警周某值班时,未依例查巡监房。武警换岗时,一个监房的8名在押犯集体翻窗逃跑。犯人逃跑后,周某才发现。武警部队紧急搜捕,4天后将6名越狱犯抓获,仍有2名在逃
D. 罪犯黄某因父亲去世请假回家处理后事,狱警王某就此事请示所长并获批准后,允许黄某离开看守所。黄某离开后一直未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