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男性,24岁,因“工作中不慎被10000V高压电击伤后1小时”来诊。Ⅲ度烧伤面积达8%,创面分布于右腕、右前臂、双足、左侧胸部。查体:意识清,呼吸困难、口唇发绀,经皮血氧饱和度86%~90%,左侧胸前以乳头为中心胸壁全层坏死,直径35cm,中心处有核桃大小胸壁洞穿,右前臂肿胀明显,右手皮温降低,充血反应变慢,右腕部创面3cm×4cm,部分皮肤坏死、破溃,创周皮肤黄色,呈皮革样,肌腱外露,右前臂尺侧创面4cm×5cm,创面基底黄色,质硬如皮革状。右肩背部、左大腿外侧散在创面,色暗红,散在小水疱,渗出不多。左足2、3、4趾,右足1、2趾色暗紫,皮温降低,充血反应消失,余趾血运良好,双足背动脉可触及搏动。尿少,呈酱油色。胸部X线片:左侧胸腔积液、气胸,肺压缩75%。心电图不正常。提示:右前臂、左侧胸部修复后,进一步手术对背部、左大腿清创,切除坏死组织至深筋膜,创面基底新鲜,总面积5%左右。适合的修复方法是()
A. 异体皮肤覆盖
B. 异种皮肤覆盖
C. 自体整张皮肤覆盖
D. 异体皮开洞自体皮肤覆盖
E. 游离皮瓣修复
F. 组织工程皮肤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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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栋办公楼,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工程于2015年6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资料如下。 (1)专门借款: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14年1月1日取得专门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按年支付利息。除此之外,无其他专门借款。 (2)办公楼的建造占用两笔一般借款:①2013年12月1日取得长期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②2013年1月1日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与面值相等均为40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7%,按年支付利息。 (3)闲置专门借款资金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假定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假定全年按360天计算。 (4)建造工程资产支出如下:2014年1月1日,支出4500万元;2014年7月1日,支出75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支出1000万元;2015年1月1日,支出25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2015年有关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的计算,不正确的是()。
A.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300万元
B. 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304万元
C. 资本化金额合计金额454万元
D. 费用化金额合计金额486万元
某装饰公司作为分包商实施某办公大楼的装饰装修工程,由于总承包单位的外用电梯急于退场,经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单位同意,在办公楼六层抢先砌筑完毕一问大会议室后将其设置为临时材料库房,提前将部分装饰装修材料倒运至临时库房内存放。同一楼层其他部位此时正进行砌筑与抹灰作业。后续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库房内楼面上堆放有水泥,瓷砖进场后,墙面瓷砖暂放在水泥上;木门套及复合木地板堆置另一侧墙边;吊顶用纸面石膏板整齐码放在木地板上面;墙面漆、木器漆置于库房中央;各种电线电缆置于油漆桶上码放整齐;铝合金窗框最后进场,靠墙竖立门边,玻璃窗扇靠窗框放置。 事件二:由于库房刚砌筑完毕,监理工程师认为放置在内的水泥很有可能会受潮,对其质量提出疑义,但该批水泥进场时间不长,经查水泥出厂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距检查日期还不到2个月。 指出事件一中临时材料库房中材料保管存在的问题。
【背景资料】某工程位于某市,是以住宅为主,包括商场等配套设施组成的建筑群体,该建筑群体由8栋高层建筑和2栋多层建筑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6万m2。 某建筑公司承建其中的A号、B号两栋独立的高层住宅楼和C号、D号两栋多层住宅,A号住宅地下2层,地上20层;B号住宅地下2层,地上17层,两栋高层住宅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基坑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最大建筑高66.70m。C号多层住宅楼为地下1层,地上6层,结构形式为内浇外砌;D号多层住宅为地下l层,地上8层.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四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4.13万m2。 工程建设单位是某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为该市华夏建筑设计研究所,监理单位为该市赛斯特监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发展公司,基础施工经业主同意后分包给该市某基础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请根据背景资料完成以下题目: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
A.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
B.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
C. 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
D. 材料供应单位负责人
甲与乙离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价值100万元,二人共育一子,现年22岁。离婚后,甲将离婚分得房产以20万元的明显低价出售但尚未交付,现买主向法院起诉请求交付房屋。其前妻和儿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的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多年来甲一直精神不正常,同时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了甲的前妻及其儿子的申请,并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定甲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为监护人。1个月后,甲在其监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自己根本没有精神病。法院受理其申请。其前妻和儿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既然已经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受理他的申请,自相矛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通过其监护人来行使,要申请撤销也应由其儿子代其申请,所以法院受理甲的申请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