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行S市债务人S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委托B拍卖公司(具有公物拍卖资质)拍卖。在B拍卖公司就拍卖活动刊登公告以后,S市房屋土地有关管理部门即要求B公司停止拍卖。经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协商以后,拍卖活动仍按原定时间、地点进行。但S市有关部门到场阻止拍卖进行。经与委托法院和有关部门协调以后,B公司拍卖师现场宣布,21天以后本场拍卖再在同一地点继续举行。此后,S市有关部门曾通知B拍卖公司:A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系划拨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故应在补缴出让金、输出让手续以后才能交付拍卖。另外,按照S市有关部门的规定,S市的房屋土地的拍卖应当在该部门下属的交易中心进行,拍卖公司无权组织拍卖。上述意见未能获得委托法院的认可,但委托法院同意,拍卖价款将优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以使划拨地成为出让地。在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1天后的拍卖如期举行并顺利成交,邻县政府参与竞买并最终竞得该项拍卖资产。委托法院全程监督了拍卖活动,有关债权人、债务人和S市有关部门没有到场。拍卖完成以后,拍卖公司向有关部门代为缴付有关土地出让金时遭拒绝,随后S市有关部门致函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拍卖无效,理由是: 按照该部门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买卖只能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而不能交由拍卖公司拍卖; 此次拍卖的标的物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不应也不能成为拍卖的标的; 县政府不能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更不能成为买受人; 第二次拍卖没有公开刊登公告;第二次拍卖时没有债权和和债务人到场。请回答本次成交的拍卖活动是否有效,并解答如下问题: 有关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只胡通过下属交易中心买卖,不能交由拍卖公司拍卖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拍卖法》的原则和相关规定?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为禁止拍卖的标的物? 政府可否成为拍卖参加人,尤其是竞买人和买受人? 拍卖师在现场宣布本场拍卖在以后确定时间和地点继续举行以后,拍卖公司是否还须再刊登公告? 未到拍卖现场的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因其未到场而主张拍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