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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指的是人们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应()的行为规范总和。

A. 执行
B. 履行
C. 遵守
D. 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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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行S市债务人S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委托B拍卖公司(具有公物拍卖资质)拍卖。在B拍卖公司就拍卖活动刊登公告以后,S市房屋土地有关管理部门即要求B公司停止拍卖。经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协商以后,拍卖活动仍按原定时间、地点进行。但S市有关部门到场阻止拍卖进行。经与委托法院和有关部门协调以后,B公司拍卖师现场宣布,21天以后本场拍卖再在同一地点继续举行。此后,S市有关部门曾通知B拍卖公司:A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系划拨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故应在补缴出让金、输出让手续以后才能交付拍卖。另外,按照S市有关部门的规定,S市的房屋土地的拍卖应当在该部门下属的交易中心进行,拍卖公司无权组织拍卖。上述意见未能获得委托法院的认可,但委托法院同意,拍卖价款将优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以使划拨地成为出让地。在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1天后的拍卖如期举行并顺利成交,邻县政府参与竞买并最终竞得该项拍卖资产。委托法院全程监督了拍卖活动,有关债权人、债务人和S市有关部门没有到场。拍卖完成以后,拍卖公司向有关部门代为缴付有关土地出让金时遭拒绝,随后S市有关部门致函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拍卖无效,理由是: 按照该部门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买卖只能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而不能交由拍卖公司拍卖; 此次拍卖的标的物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不应也不能成为拍卖的标的; 县政府不能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更不能成为买受人; 第二次拍卖没有公开刊登公告;第二次拍卖时没有债权和和债务人到场。请回答本次成交的拍卖活动是否有效,并解答如下问题: 有关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只胡通过下属交易中心买卖,不能交由拍卖公司拍卖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拍卖法》的原则和相关规定?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为禁止拍卖的标的物? 政府可否成为拍卖参加人,尤其是竞买人和买受人? 拍卖师在现场宣布本场拍卖在以后确定时间和地点继续举行以后,拍卖公司是否还须再刊登公告? 未到拍卖现场的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因其未到场而主张拍卖无效?

案例五 某市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市丝绸公司办公楼及宿舍(以下简称标的物),该行于去年11月16日和12月2日在《××日报》两次发布公告后,所出底价92.9万元均无人登记参加竞买,遂与委托人协商将底价调到74.32万元。今年1月18日,拍卖行与74.6万元的价格卖出该标的物,毫不知情的竞买者之一李××通过市人大查询才得知,标的物的第三次拍卖公告于今年1月11日刊登在广州《××信息日报》上,公告说,将在“1月14日”错写成“1月4日”。1月13日,该报在毫不起眼的中缝就此刊登了更正启事。 “拍卖行显然在打擦边球!”李××质询拍卖行:“为何拍卖公告在标的物降低价后突然绕开当地媒体,转而刊登在某市只发行数百份的《××信息日报》上?”答称,拍卖法第47条有“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规定说明,只要在新闻媒介刊出,该公告就合法。 《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广告,即使竞买者有辛看到了《××信息日报》的公告,则至少应从更正时间“1月13日”算起,即到1月20日后才能拍卖。因此,公告的时间错误影响了法律公正,应由拍卖行承担责任。拍卖行答称,报社造成的错误应由报社负责,错误不影响拍卖公告的合法性,拍卖可按原计划于1月18日进行。 请问:1、该拍卖行的有关做法是否符合《拍卖法》规定,为什么? 2、李××认为拍卖行在打擦边球,他的观点有道理吗?

某甲在拍卖行拍得数幅字画作品,但事后仅受领其中几件。对于余下作品,认为《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拍卖行签署拍卖无效,且声称这些作品有瑕疵,故拒不付款提货。不久双方发生纠纷,闹上公堂。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 2000年11月,上海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拍卖纠纷案。 原告沈先生诉称:2000年7月28日其委托周先生参加了某拍卖行于7月31日举行的第19期拍卖会,竞买吨涤纶短纤维。拍卖羊,周先生按照该拍卖行要求,到被告存货处看样,但仓库监管告知不能提取样品进行抽验鉴别。参加拍卖前,周先生将原告沈先生给付的50万元保险金交付给被告。拍卖会结束后,便与拍卖行签定了754吨涤纶纤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且现场交付了货款6862228.10元及拥金343111.40元,共计7205339.50元。原告提货时,通过检测发现该批货物中有87吨是丙纶短纤维,而非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原告沈先生认为:被告作为拍卖人,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买卖人拍卖品情况的义务。但被告既不明确告知,也未做也明确声明不担保拍卖品存在瑕疵及真伪的责任,帮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认为:拍卖行是接受有关执法单位委托拍卖的。清单是委托单位提供的,拍卖行没有过错。 请问:《拍卖法》对告知拍品瑕疵有何规定,拍卖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被告有无过失,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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