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市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市丝绸公司办公楼及宿舍(以下简称标的物),该行于去年11月16日和12月2日在《××日报》两次发布公告后,所出底价92.9万元均无人登记参加竞买,遂与委托人协商将底价调到74.32万元。今年1月18日,拍卖行与74.6万元的价格卖出该标的物,毫不知情的竞买者之一李××通过市人大查询才得知,标的物的第三次拍卖公告于今年1月11日刊登在广州《××信息日报》上,公告说,将在“1月14日”错写成“1月4日”。1月13日,该报在毫不起眼的中缝就此刊登了更正启事。 “拍卖行显然在打擦边球!”李××质询拍卖行:“为何拍卖公告在标的物降低价后突然绕开当地媒体,转而刊登在某市只发行数百份的《××信息日报》上?”答称,拍卖法第47条有“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规定说明,只要在新闻媒介刊出,该公告就合法。 《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广告,即使竞买者有辛看到了《××信息日报》的公告,则至少应从更正时间“1月13日”算起,即到1月20日后才能拍卖。因此,公告的时间错误影响了法律公正,应由拍卖行承担责任。拍卖行答称,报社造成的错误应由报社负责,错误不影响拍卖公告的合法性,拍卖可按原计划于1月18日进行。 请问:1、该拍卖行的有关做法是否符合《拍卖法》规定,为什么? 2、李××认为拍卖行在打擦边球,他的观点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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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拍卖行拍得数幅字画作品,但事后仅受领其中几件。对于余下作品,认为《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拍卖行签署拍卖无效,且声称这些作品有瑕疵,故拒不付款提货。不久双方发生纠纷,闹上公堂。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 2000年11月,上海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拍卖纠纷案。 原告沈先生诉称:2000年7月28日其委托周先生参加了某拍卖行于7月31日举行的第19期拍卖会,竞买吨涤纶短纤维。拍卖羊,周先生按照该拍卖行要求,到被告存货处看样,但仓库监管告知不能提取样品进行抽验鉴别。参加拍卖前,周先生将原告沈先生给付的50万元保险金交付给被告。拍卖会结束后,便与拍卖行签定了754吨涤纶纤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且现场交付了货款6862228.10元及拥金343111.40元,共计7205339.50元。原告提货时,通过检测发现该批货物中有87吨是丙纶短纤维,而非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原告沈先生认为:被告作为拍卖人,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买卖人拍卖品情况的义务。但被告既不明确告知,也未做也明确声明不担保拍卖品存在瑕疵及真伪的责任,帮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认为:拍卖行是接受有关执法单位委托拍卖的。清单是委托单位提供的,拍卖行没有过错。 请问:《拍卖法》对告知拍品瑕疵有何规定,拍卖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被告有无过失,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一 西北某省山前农场在改制时,将农场已开垦的土地800亩及地上苗木委托县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委托甲拍卖行拍卖,当时评估价为130万元人民币。现场拍卖时有四家竞买人参与竞买,竞价至160万元时被当地开发公司竞得。一个月以后,开发公司将买受的土地及地上苗木重经省级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仅为95万元人民币。此时买受人拒绝交割,并要求宣布拍卖无效,理由是: 原评估价130万元为县级评估,评估结果不实,评估价值明显过高。现场拍卖时竞价与该标的实际价值相差近一倍,明显不合理、不公平,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省级评估单位比县级评估机构更有权威性,此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推翻县级评估结果的依据。 请回答此拍卖是否有效,并就开发公司(买受人)的所执理由解答下列问题: 1.县级评估结果是否有效? 2.拍卖成交价是否必须与该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合,如不符合是否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3.省级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否具有权威性,是否可以作为宣布拍卖无效的合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