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例四 2000年11月,上海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拍卖纠纷案。 原告沈先生诉称:2000年7月28日其委托周先生参加了某拍卖行于7月31日举行的第19期拍卖会,竞买吨涤纶短纤维。拍卖羊,周先生按照该拍卖行要求,到被告存货处看样,但仓库监管告知不能提取样品进行抽验鉴别。参加拍卖前,周先生将原告沈先生给付的50万元保险金交付给被告。拍卖会结束后,便与拍卖行签定了754吨涤纶纤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且现场交付了货款6862228.10元及拥金343111.40元,共计7205339.50元。原告提货时,通过检测发现该批货物中有87吨是丙纶短纤维,而非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原告沈先生认为:被告作为拍卖人,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买卖人拍卖品情况的义务。但被告既不明确告知,也未做也明确声明不担保拍卖品存在瑕疵及真伪的责任,帮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认为:拍卖行是接受有关执法单位委托拍卖的。清单是委托单位提供的,拍卖行没有过错。 请问:《拍卖法》对告知拍品瑕疵有何规定,拍卖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被告有无过失,应承担什么责任?
查看答案
搜索结果不匹配?点我反馈
更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