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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格涅夫在《罗亭》中写过这样一场争论:什么都不相信的毕加索夫说:“每一个人都在谈论自己的信念,还要别人尊重它……呸!”罗亭:“妙极了,那么,照你这么说,就没有什么信念这类东西了?”“没有,根本不存在。”“你就是这样确信的吗?”“对!”罗亭最后说:“那么,您怎么说没有信念这种东西呢?您自己首先就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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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起杀人案件,韦某与其弟媳上山挑柴草。韦某从山上挑到山下,其弟媳接着挑回家。挑了十几担后,韦某在与弟媳交接柴草处,发现弟媳倒在地上,头被击伤,满面是血,衣服被撕破,奄奄一息,韦某立即背起弟媳,欲回家抢救。行走不到10米,弟媳死去。此时,韦某异常心慌,心想此处很少有他人来往,别人一定会说是他杀害其弟媳的,自己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于是将尸体抛人荒草丛中,回家装作不知道。没过几天,韦某被捕,检察院以杀人罪对韦某提起公诉。书某矢口否认。在庭上,公诉人说:“韦某是作案人无疑。其理由是:现场有韦某的脚印;韦某身上有死者的血迹。我们知道,如果是作案人,那么,现场必有人的足迹,现发案现场,韦某的脚印非常清晰;如果是作案人,那么,作案人的身上,必有死者的血迹。韦某身上有死者的血迹,铁证如山,所以,韦某是作案人,是杀死其弟媳的凶手。”韦某的辩护人提出,单是这两条理由,还不能认定韦某是杀死其弟媳的凶手。因为这两条还不构成充足理由。这里还有其他可能,例如,韦某先到现场,离开后才发生杀人案件;杀人案件发生后,韦某来到现场。在这两种情况下,现场都会留下韦某的清晰的脚印。另外,韦某身上的血迹,即使是其弟媳的血,也不一定是作案时沾上的。所以,仅凭这两点,不能必然地得出韦某就是杀人凶手。

印度影片《流浪者》中的拉兹,闯进拉贡纳特法官公馆,举刀想杀死抛弃自己的生身父亲,但终因手软未遂。拉兹被拉贡纳特指控为谋杀罪。在法庭上,检察官向控告人提问:“拉贡纳特先生,您知道不知道被告拉兹究竟为什么要杀害你?他是不是与您有仇?”拉贡纳特非常自负地说:“被告是天生的罪犯。这种仇恨,是罪犯对法官所持的仇恨;因为法官对强盗向来是毫不留情的,……”辩护律师丽达:“您称被告是天生的罪犯,这是什么意思?”拉贡纳特:“这我认为不必要解释,被告是天生的流浪儿,从他父母那里继承了犯罪因素。”“父亲是坏人,儿子绝不会好。好人的儿子是好人,贼的儿子一定是贼。”丽达:“拉兹为什么要杀拉贡纳特?原因比您想像的要复杂得多,…”丽达把拉贡纳特无情地赶走妻子以及拉兹母子的悲惨遭遇当众叙述了一遍,然后继续她的辩护,她说:“这就是拉兹的过去,你们已了解,拉兹为什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官先生,有罪的不是拉兹,而是他的父亲!是他从家里赶走了无辜的妻子!是他遗弃了亲生儿子!拉兹小时候只能跟流浪儿生活在一起,那种环境能够使他成为正路人吗?法官先生、审判官先生,我认为你们不应该判拉兹的罪,而应该判罪过深重的拉贡纳特。”拉贡纳特:“……她硬说我好像是这个罪犯的什么…父亲。请问律师先生,你有什么证据?”丽达:“你不想承认拉兹是你的儿子,世界上再也没有别的更有力的证据了。拉贡纳特先生,这个证据可以在你的良心里找到,从拉兹身上找到。看看他,你看看拉兹的脸,跟你的面貌一样。你听听拉兹的声音,与你的声音完全相同,你的良心现在还不承认自己的孩子吗?”

刘某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在法庭辩论中,刘某的辩护人指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证据不足,现场丢下的自行车不能作为刘某作案的证据。”公诉人说:“现场留下的自行车是刘某的,这证明刘某是案犯,正因为刘某是案犯,所以,毋庸置疑,现场丢下的自行车就是赃物。”

美国大律师赫梅尔,在一件赔偿案件中代表某保险公司出庭辩护。原告在法庭上声称:“我的肩膀被掉下来的升降机轴打伤,至今右臂仍抬不起来。”赫梅尔说:“请给陪审团看看,你的右臂现在能举多高?”原告慢慢地将手臂举到齐耳的高度,并表现出非常吃力的样子,以示不能举得更高了。赫梅尔又说:“那么,你在受伤以前能举多高呢?”原告不由自主地一下子将手臂举过了头顶,引得全庭哄堂大笑。笑声宣告了原告的失败和赫梅尔辩护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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