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律师赫梅尔,在一件赔偿案件中代表某保险公司出庭辩护。原告在法庭上声称:“我的肩膀被掉下来的升降机轴打伤,至今右臂仍抬不起来。”赫梅尔说:“请给陪审团看看,你的右臂现在能举多高?”原告慢慢地将手臂举到齐耳的高度,并表现出非常吃力的样子,以示不能举得更高了。赫梅尔又说:“那么,你在受伤以前能举多高呢?”原告不由自主地一下子将手臂举过了头顶,引得全庭哄堂大笑。笑声宣告了原告的失败和赫梅尔辩护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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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下列法庭辩论,指出其证明或反驳的方法,并分析证明或反驳中有无逻辑错误
某部队发生一起盗枪案。被告人盗窃手枪4支,子弹100余发。根据军职罪条例,盗窃大量枪支弹药的,属情节特别严重,要判处较高刑期。在法庭上,辩护人说:“被告人的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因为4支手枪、100多发子弹不能算是‘大量的’。如果说这就是‘大量的’,那么,一个兵工厂生产了4支手枪、100多发子弹,难道能说是生产了大量的枪支弹药吗?”对此,公诉人反驳如下:“生产枪支和盗窃枪支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桩事,怎么能够类比呢?按照辩护人的逻辑,一个人盗窃了1万元人民币也不能说是大量的,因为制币单位如果只印了1万元人民币,能说是‘大量的’吗?”显然,辩护人的逻辑是十分荒谬的。
在一次国际会议期间,一位美国外交人士挑衅地对中方代表说:“如果你们不向美国保证:不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那么显然就是没有和平解决的诚意。”中方代表立即予以反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采取什么方式解决是中国人民自己的事,无须向他国作什么保证。请问,难道你们竞选总统也需要向我们作出什么保证吗?”顿时,美国外交人士哑口无言。
在关于奴隶制的辩论中,林肯在笔记中写道:“不管甲怎样确证他有权奴役乙,难道乙就不能抓住同一论据证明他也可以奴役甲吗?你说因为甲是白人,乙是黑人。那么,就是以肤色为依据喽。难道肤色浅的人就有权去奴役肤色深的人吗?那么,你可要当心,因为按照这个逻辑,你就要成为你所碰到的第一个肤色比你更白的人的奴隶。你说你的意思不完全是指肤色吗?那么,你指的是白人在智力上比黑人优异,所以有权去奴役他们吗?这你可又要当心,因为按照这个逻辑,你就要成为你所碰到的第一个智力上比你更优异的人的奴隶。”
有一家被盗,这家人在追赶的过程中把贼击倒在地,并扭送保长处。保长把贼捆绑起来,又带上镣铐,解送官府。走在途中,贼死了。郡府要惩办保长把贼捆绑整死的罪。案已结审,录事参军杨某看完检验书说道:“该贼是被背后追杀的人击伤致死的。因为贼的左胁下有一处致命伤,长1寸2分,伤痕中还有一条白道,这肯定是被背后追杀的人击伤致死的。”杨某传来了那个追贼的人,弄清了情况,他又要来了那根打贼的棍子,果然棍子的一端有一个裂缝,证明贼身上伤痕中间的白道,就是棍子的裂缝形成的。所以,贼的死并非保长整死。于是保长免于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