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其代销玉米种子。因乙公司没有履约,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按玉米的市场销售价格赔偿其损失。乙公司同意赔偿,但认为应当根据《××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中的政府指导价格进行赔偿。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根据国家种子法的规定,玉米种子的价格应由市场调节,《××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关于种子赔偿标准的规定与国家种子法相抵触, 应认定无效,故判决乙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乙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乙公司不服判决,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地方人民法院无权 宣告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无效,于是做出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相关宪法理论分析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认定地方性法规无效?为什么?
(2)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