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规定采用D/P30天的托收方式付款,托收日为8月1日,如寄单邮程为7天,则此业务的提示日、承兑日、付款日为
A. 8月8日/8月8日/9月7日
B. 8月1日/9月6日/8月1日
C. 9月6日/8月1日/8月1日
D. 8月1日/9月6日/9月6日
我国江西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