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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江西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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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埃及出口冻洋肉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特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出口鲜活制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银行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问:(1)银行拒付有无道理?(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统一惯例》规定正本单据必须注有“Original”字样。

A. 对
B.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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