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动漫软件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国外买价折合人民币640000元,运抵我国入关地前支付的运费折合人民币42000元、保险费折合人民币38000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6000元、税额1760元。 (2)支付给境外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扣缴相应税款并取得税收缴款凭证。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按税法规定应由该动漫软件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 (3)购进一辆小汽车自用,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车辆金额为190000元、装饰费10000元,税额合计34000元。 (4)支付公司员工工资300000元;支付办公用矿泉水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税额850元。 (5)将某业务单元的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出,收取转让款5000000元。 (6)销售自行开发的动漫软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0元。销售额中有800000元尚未开具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进口机器设备关税税率为12%。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期初留抵税额为0) 计算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
A公司中标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扩建工程,合同工期10个月,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工程主要包括沉淀池和滤池等现浇混凝土水池。 拟建水池距现有建(构)筑物最近距离5m,其地下部分最深为3.6m,厂区地下水位在地面下约2.0m。 A公司施工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含有现浇混凝土水池施工方案和基坑施工方案。 基坑施工方案包括降水井点设计施工、土方开挖、边坡围护和沉降观测等内容。 现浇混凝土水池施工方案包括模板支架设计及安装拆除,钢筋加工,混凝土供应及止水带、预埋件安装等。在报建设方和监理方审批时,被要求增加内容后再报批。 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混凝土供应商未能提供集料的产地证明和有效的碱含量检测报告,被质量监督部门明令停用,造成两周工期损失和两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件2:考虑到外锚施工对现有建(构)筑物的损坏风险,项目部参照以往经验将原基坑施工方案的外锚护坡改为土钉护坡;实施后发生部分护坡滑裂事故; 事件3:在确认施工区域地下水位普遍上升后,设计单位重新进行抗浮验算,在新建池体增设了配重结构,增加了工作量。 补充现浇混凝土水池施工方案的内容。
上海市欲对A区的老城区进行旧城改造,需要对120个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2011年11月1日,A区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予以公告。2011年12月,A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经核查被征收人杨某的房产证载明房屋性质为私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210m2,但征收部门在和杨某协商时,杨某要求其房屋应按230m2的非居住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理由是他从1986年就开始利用该房屋进行曲酒生产,已是不争的事实,并提供如下证据: 1、1999年2月4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主营生产、销售曲酒。” 2、1996年11月29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颁布的《税务登记证》载明“经营范围主营曲酒”。为了扩大生产规模,2011年11月22日,杨某自行在原有住宅的底层天井搭建了20m2的房屋作为仓库使用。 由于征收部门与杨某协商未果,杨某拒绝搬迁。为此,A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对杨某的房屋采取断电、断水的手段迫使其如期搬迁。 A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对杨某的房屋采取断电、断水的手段迫使其如期搬迁的做法违法,应该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区政府
B. 房屋征收事务所
C. A区房屋征收部门
D. 当事人
2013年3月,甲、乙、丙、丁发起设立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四人拟定了公司章程,其中关于出资方式的内容为:甲以现金300万元出资;乙以价值280万元的房产出资;丙以劳务和200万元货币出资;丁以价值300万元的专利技术出资。因章程中有不合法之处,2013年4月,四人修改了公司章程。随后,A公司成立。2014年1月,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计划审议通过下列事项:更换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设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2014年3月,A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展销其价值95万元的新设备。因工作人员疏忽,设备价格被错误标为59万元。B公司以59万元的单价订购了10台设备。为结清货款,B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其记载事项有: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3日,收款人为A公司,付款人为C公司,金额为590万元,付款地为C公司住所地,B公司在汇票上签章。A公司随后将该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债权人D公司,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E公司。2014年3月28日,E公司请求C公司付款,遭拒。于是,E公司打算行使追索权。A公司按照59万元的错误标价向B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
A.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B.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C.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D. 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