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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遗弃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还是否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侯水水是一名农村妇女,20岁的时候,与同村的另一农民张大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张君。张君2岁,张大山因车祸意外身亡。第二年,侯水水因不堪家庭的重负和贫穷,将张君送到邻居家玩耍后,借机与一来本地打工的男子私奔,从此,毫无音讯。由于张君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所在村委会同意,本村张伍依法收养了张君。现张君也成为了两个孩子的父亲。张君一直对母亲侯水水抛弃自己的做法耿耿于怀。2002年,侯水水后来的丈夫去世,其与再婚后所生子女非常不好,现已70多岁的她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就找到了张君,要求其尽赡养义务。遭到拒绝后,侯水水便将张君告上法庭,要求张君履行赡养义务。张君对于从小就抛弃自己的母亲是否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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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儿子死亡,孙子女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韩大爷是海南某村村民,现已年逾八旬。生有一个儿子韩珠,无闺女。韩珠生有两子,分别为韩大、韩二,均已成家立业。韩珠生前非常孝敬父母,韩大爷的吃穿住行都被儿子照顾得无微不至。去年四月份,韩珠因意外得病身亡,对于韩大爷的赡养问题,两个孙子纷纷予以拒绝,认为父亲韩珠已死,他们无赡养爷爷的义务,拒韩大爷于门外。作为孙子的韩大和韩二是否有赡养爷爷的义务呢?

问:继承从何时开始?

问:儿子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而不再负担赡养义务? 刘大伯和李大嫂是夫妻,生育了一子二女,生活在农村的刘大伯和李大嫂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十五年前,老两口因为儿子婚事的问题发生了激烈的矛盾,父母强烈反对儿子和同村的一女孩结婚,由于儿子不从,夫妻俩竟提出要求断绝父子关系。后经村委会干部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一份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断绝父子关系,儿子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也不用负赡养的义务,此后发生任何事情双方毫无瓜葛,各自负责。从此,刘大伯、李大嫂与儿子形同陌路人。现刘大伯和李大嫂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遇到生病更是雪上加霜,偶尔两个女孩给点补贴但不够用,而此时其儿子经济相当宽裕。当刘大伯要求儿子尽点赡养义务时,儿子以双方已断绝父子关系拒绝赡养。本案中,刘大伯、李大嫂之子是否因“断绝”了父子关系而不再有赡养义务?

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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