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2008年8月31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平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标明“鲜活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 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至9月9日挂出。9月1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面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理,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共计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销苹果可得利润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到解决。托运人宋某对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负责?为什么?
张桂珍,女,38岁,街道办事处干部。王英敏,女,42岁,某工厂工人。 1995年1月以来,王英敏因生活小事多次与邻居吵架,每次吵架总是破口大骂,招来许多人围观,影响极坏。一天,张桂珍找到王英敏家给其做思想工作,批评她不该当众骂人,王英敏听后,极为不满,认为张桂珍偏向吵架一方,故意来批评她。于是,王英敏就寻机对张桂珍进行报复。一天,王英敏在办事处门口贴出一张小字报,说张桂珍是“流氓”、“大破鞋”、“贪污犯”等等。张桂珍知道是王英敏的报复行为,就找王英敏去说理。王英敏不讲理地说:“小字报是我写的,你就是个大破鞋,你怎么着吧。”张桂珍见无法和她讲理,便回到自己家,心情十分郁闷,不能吃喝,卧床休息了半月。2月15日,张桂珍以侮辱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英敏的刑事责任。 根据张桂珍提供的情况和证据,法院决定立案处理,并于3月6日开庭审理。开庭后,王英敏感到问题严重,自己是犯了罪。于是,多次找张桂珍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表示坚决改正,并主动赔偿张桂珍的经济损失,要求张桂珍不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张桂珍被王英敏承认错误、愿意改正的态度所感动,表示谅解她的错误,遂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要求,法院同意了张桂珍的撤诉请求。 问:该案法院同意张桂珍的撤诉请求对不对?为什么?
选用外转胎位术,纠正臀先露的最佳时期是()
A. 妊娠20~24周
B. 妊娠22~28周
C. 妊娠32~34周
D. 妊娠34~36周
E. 妊娠38~40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