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金年拥有太湖牌TH-1450联合收割机一辆。2005年9月,童金年与万建民口头约定,万建民用自己的卡车为童金年运送收割机到外地跨区作业,随机前行,童金年支付运费。2005年9月8日,万建民承运童金年的收割机前往河南省收割,途径江苏省仪征市十五里墩地段时,万建民所驾车辆侧翻,导致童金年收割机受损,失去作业能力。事发后,万建民向童金年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童金年的收割机损失承担一切责任。此后,双方对修理费赔偿问题争议不大,主要对收割收入损失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童金年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万建民赔偿修理费和收割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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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为乙加工特制机器设备,为确保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由乙付定金3万元,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要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后来,甲将机器设备加工出来,乙因转产不需要该设备,因此拒绝收货,为此发生纠纷。甲向法院起诉,除原已交的定金也不予退回外,要求乙收货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华达贸易商行于1月份向某服装厂订购了一批童装,总价值18万元。华达贸易商行预付了货款的20%即3.6万元,约定年底交货,2月需方打电话给服装厂的厂长要求变动一下童装的部分花色,当时厂长不在,接电话的人员草草记下电话内容后,就忘了此事。等到3月中供方将童装交给需方时,需方才发现,童装的花色并未变更,仍和合同规定的一样,需方询问供方厂长时,供方说并不知道需方要求变更花色,需方说在2月底打过电话供方接电话之人见闯了祸就矢口否认接过此电话,需方即以供方违约为由拒付货款,供方见要不回货款,即提起诉讼,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支持货款及违约金。合同的变更成立吗?为什么?法院应怎样审理此案?
甲定于5月4日举办中学生运动会,其与乙订立承揽合同,要求乙将特制的在运动会开幕式上使用的大钟于5月3日前送到。至5月3日,乙没有送货。甲了解到乙还没有将钟装好,根本不能保证5月4日的使用。甲可以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