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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A.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C.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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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主体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 有限责任公司
B. 个人独资企业
C. 农村承包经营户
D. 个体承包经营户

王华与吴秀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4万元的钢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首次出资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清。随后,两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出资,并在一幢写字楼里租房4间作为办公场所,同时由王华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成立了××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久,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致使该公司与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欠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的5万元无法归还。于是,金川建筑工程公司在查明明达实业公司设立的实际情况后,要求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问:王华与吴秀应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国家单独出资,由某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未经该国资监管机构同意,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于2011年12月在上海设立一子公司,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3000万元全部亏损,被迫破产。请问: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上海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章某是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经多年研究实验,发明了一种生产塑料纸的生产技术,并获得了专利。由于该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十分看好,2014年7月,章某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专利产品,于是召集了同事和亲友共60人作为股东,共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章某的专利权作价30万元,同事王某以实物作价出资25万元,亲友赵某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8万元。由章某起草了公司章程,共有10名主要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设立由15人组成的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兼任公司监事。请问: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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