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5日,向乙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定租赁期限2年,当月一次性预收1年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A. 178280元
B. 2780元
C. 8360元
D. 8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