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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可以是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可以是主观臆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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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选择港口时,非负责运输方应在船舶抵港前3天宣布装卸港( )。

A. 正确 B.错误

[案例]
审核下列信用证,并指出:(1)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2)信用证的种类;(3)信用证的错误。
汇丰银行
致:中国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日期:2006年9月8日
号码:472/6388
开证金额:USD4250
不可撤销信用证
兹开立以贵行为受益人,出口人为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以Ban Thong Co Ltd.为开证申请人,总金额为US Dollars Four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Fifty Only。由受益人开立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以我行为付款人,支取100%发票金额的货款,并随付下列单据:
出口人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开立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保险单;以电报副本证明装运下列货物:
5000千克“好运牌”染料,每千克USD8.5 CFR HongKong,不许分批,不许转船。
交单日期:2006年10月8日前。装船不迟于2006年10月6日。
汇丰银行经理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

A. 正确 B.错误

[案例]我出口公司于1990年10月与德国P公司成交某商品2000吨。每公吨价格为DM534CIF鹿特丹,交货期为11~12月。P公司按合同约定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31日。我公司安排装运的A轮于12月31日抵达装运港,货物临装船时发现包装有问题,必须重新整理,不得不商请船公司改配B轮。1月18日,货物装船完毕。为符合信用证规定,该出口公司凭保函取得了装船日期为12月31日的装船提单,并顺利收妥货款。
德国P公司收到发货人预装A轮的通知,又收到改装B轮的装船通知,开始怀疑装船时间,因此要求我公司提供一份货物于12月31日装于B轮的证明。出口公司复电称,货物确实12月31日装船,提单是正常签发的,不需要提供证明。
B轮于3月21日抵达鹿特丹港,从提单日期推算,该轮在途中航行80余天,这是不现实的,于是有把握地推断,提单是倒签的。P公司随派律师登轮调查,发现航海日志记载的装货日期为1月18日,并将航海日志进行拍照,取得了直接证据。P公司立即向卖方去电,告知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相应赔偿。卖方拒绝接受买方的做法,买方马上通过法院以伪造提单为由扣押了B轮。
B轮船公司得知了该船被扣后,立即要求我出口公司采取措施释放船舶,因为出口公司对倒签提单出具了保函。
德国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如下:
(1)退回货款DM690 008.28。
(2)自2月26日到3月21日的利息损失,按14.5%利率计算赔付。
船公司要求赔偿扣船期间的船期损失4天×USD5000,共2万美元。
后经我使馆商务参赞处协调,买方最后同意每吨降价45马克,共计9万马克,才解决了这起纠纷。买方通知法院释放了船舶。卖方向船东赔偿船期损失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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