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问:明示出售过期食品应否担责? 我校谢林等12名学生踢完足球后,去一家副食商店购买食物,见店门口挂的纸牌上写着:“本店有过期火腿肠,半价处理。”谢林便问店主是否变质,店主说刚过保质期,但不能保证没有变质。12名学生各买了两根火腿肠和一瓶饮料吃下。不料两小时后,12名学生先后腹泻,由学校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500余元。经化验,系吃了该店变质的火腿肠引起的。我们学校受12名学生的委托找到店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但店主却以事先已告知是过期食品而拒绝赔偿。请问,销售者事先告知了食品已过期,由此造成的损失就可以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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