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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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王某于2002年8月向某村申请建房,经村委会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24平方米一层的两间砖木结构平方作经营场地。同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事后,王某未拆除。2003年1月10日,县土地管理局带人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王某修建的两间平方强行拆除,拆除时又未通知王某将屋内的财产搬出,致使王某的部分何方财产受到损失。2003年1月20日王某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拆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6850元。
问题:
1.县土地管理局的拆房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对于王某所受的损失,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原告刘某为一服装经营商户,在某市东风路大街15号租有一服装营业厅,并装修完毕。2004年2月28日,该市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两人驾驶警车追捕一在逃犯,后者驾驶一辆奥迪车。当追至刘某的服装厅旁,警车为躲闪被追车辆,加之照顾路上行人,不慎将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损坏。事后公安机关与刘某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问题:1.警车撞坏服装厅橱窗玻璃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国家应否对该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