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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2012年有关固定资产等的经济业务如下:(1)2009年因生产需要决定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幢办公楼。相关资料如下:2009年1月1日,购入工程用专项物资20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0万元,该批专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用银行存款付讫。上述物资已全部用于建造办公楼;在建设工程中,领用本单位生产的水泥一批用于工程建设,该批水泥成本为20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领用本单位外购原材料一批用于工程建设,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应负担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底,应付工程人员工资2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92万元。为建设该工程,2009年1月1日,取得一项2年期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实际年利率10%,利息每年年末支付,建设期间的利息均能资本化。2010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该项办公楼的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100万元,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3)2011年6月30日,由于公司转产,将该办公楼出租,租赁期间为1.5年,年租金为150万元;由于该地区存在房地产活跃市场,该公司将该项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1年6月30日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3700万元。(4)2012年年底,甲公司将该办公楼收回,将其出售,出售取得价款3800万元,已存入银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回答下列小题。(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2011年6月30日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 3500
B. 3400
C. 3300
D.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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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滕王阁序并诗文本第二段气势浩荡﹑景象万千的艺术特色。

假设2012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认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有一位保证人提供了保证,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完全可以清偿其债务,本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产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0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 ②2011年2月,东方公司放弃了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 ③2011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1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11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2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0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区的一块建设用地,201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2013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4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丁银行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与丁银行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3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种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居民住宅。 甲公司在取得该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在广告中宣称其商品房“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对合同生效也没有其他约定。 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等问题作出约定。2014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时,王某发现该住宅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10%。王某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2015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2012年4月1日,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美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项总金额为10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承建一条高速公路,工程于2012年4月1日开工,预计2014年3月31日完工。该公司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最初预计总成本为8000万元。良美公司有关资料如下。(1)2012年良美公司实际发生施工成本为3000万元(均为原材料、职工薪酬,各占50%,下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5000万元;2012年年末与A公司已结算工程价款3800万元,实际收到A公司工程款项3500万元。(2)2013年1月1日良美公司与B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委托B公司承建该高速公路上的一座桥梁。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规定期限为1.25年,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至2013年12月31日B公司已完成工程进度的60%,2013年12月31日良美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良美公司发生成本为3200万元。此外2013年因价格因素将预计总成本调整为8500万元,估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1700万元。与A公司结算工程价款4500万元,实际收到A公司工程款项4200万元。(3)2014年3月31日B公司承建桥梁建造任务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按照合同规定向B公司支付尾款。因客户要求变更合同并同意支付变更收入300万元。良美公司发生成本为1400万元。与A公司结算工程价款2000万元,其余工程款尚未收到。要求:(1)计算2012年良美公司应该确认的收入、成本和毛利;(2)说明良美公司2012年年末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如何列示;(3)计算2013年良美公司应该确认的收入、成本和毛利;(4)计算2014年良美公司应该确认的收入、成本和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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