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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某一私营企业老板林先生,于2001年5月15日为自己投保了20份“人身保险”,保额为300万元,受益人是他的妻子。林老板按规定交清了保费,保险公司也即刻向他签发了保单。然而,真是人有旦夕祸福,就在投保后19天,林老板在前往外地处理业务时,在高速公路上因撞车而意外身亡,经交警鉴定确属交通事故。林老板之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虽确认交通事故身亡的事实,却认为应当拒赔,其理由是:保单上有条款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得投保该险种”,并指明了体检医院,林先生未曾体检,故不能投保该险种,保险合同不成立。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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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1日,某单位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同年5月的一天,该车在饭馆门前被盗,但因盗车人驾车技术不熟练,再加上心里紧张,在饭馆拐弯处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造成富康车上一名乘客重伤。后经交管部门裁定,盗车人应负全部责任,但因盗车人暂无经济赔偿能力,交管部门让该车车主垫付。车主垫付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付?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遂向律师咨询,丈夫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请你谈谈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江夏区居民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000年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妻子走后,儿子觉得清净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将一只花炮点着,花炮在屋里兜圈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去,只受皮肉之伤,当大火扑灭后,李某在清理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电、家具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核定,损失为38450元。请你谈谈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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