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男,60岁,因“上腹部不适伴纳差、乏力1个月”来诊。患者1个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部不适,嗳气,烧灼感,疼痛不显,无反酸,纳差,乏力。患者症状间断加重,近1个月体重下降约5kg。刻下:上腹部闷堵不适,时有嗳气,烧灼感,无反酸,腹痛不甚,大便尚可,小便黄,舌红,苔黄腻,脉滑数。患者既往有胃出血病史30余年,无肝肾疾病及胆囊炎和胆石症病史,无手术、外伤和药物过敏史。无烟酒嗜好。入院查体:体温36.2℃,脉搏85次/分,呼吸l8次/分,血压l20/70mmHg(1mmHg=0.133kPa)。一般状况可,无皮疹,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巩膜无黄染。心肺(-),腹平软,上腹中有压痛,无肌紧张和反跳痛,全腹未触及包块,肝脾肋下未触及,Murphy征(-),移动性浊音(-),肠鸣音4次/分,双下肢无水肿。提示电子胃镜:食管黏膜光滑,血管纹理清晰,扩张度好,齿状线清晰;贲门黏膜光滑,余未见异常,已倒镜观察贲门口;胃底黏膜红白相间,黏液湖量中等,近贲门处可见散在颗粒样增生物;胃体黏膜红白相间,皱襞光整,见少量白色黏液;胃角呈拱形,黏膜红白相间,红相为主,蠕动可,未见溃疡及新生物;胃窦黏膜粗糙,可见散在息肉样增生物;幽门呈圆形,开闭尚可;十二指肠球部无变形,降部未见异常。病理:贲门、胃窦伴肠上皮化生,幽门螺杆菌(+)。结合症状、体征及相应检查,中西医诊断为()
A. 腹痛,消化性溃疡
B. 腹痛,急性胰腺炎
C. 腹痛,功能性消化不良
D. 腹痛,急性胆囊炎
E. 胃痛,急性胃炎
F. 胃痛,慢性胃炎
G. 胃痛,消化性溃疡
H. 胃痛,功能性消化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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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某印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书刊、写字本等印刷业务。2013年12月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接受报社委托,印刷有统—刊号(CN)的报纸,纸张由报社提供。收取印刷费和代垫辅料款,并向报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50000元; (2)接受学校委托,印刷信纸、信封、会议记录本和练习本,印刷厂自行购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00元,向学校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210600元; (3)接受出版社和杂志社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的图书和杂志,向各出版社和杂志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总共销售金额2900000元,印刷厂另外收取优质费26000元,开具普通发票。购买纸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70000元。 (4)销售印刷过程中产生的纸张边角废料,取得含税收入8000元; (5)当月购买其他印刷用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51000元;购货和销售发生运费支出20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月末盘点时发现部分库存纸张因管理不善毁损,成本为9800元; (7)印刷厂当月购置计算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530元; (8)销售使用过5年的印刷机器一台,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320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印刷厂当月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元。
A. 1684
B. 1666
C. 1741
D. 1852
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工期为520d,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价款按照月进度审核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支付至合同总价85%停止支付,剩余款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尾款。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6月20日,基坑开挖时突降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局部垮塌,加固及清理等用时4d;7月20日,再次遇到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另一处垮塌,加固及清理等工作用时15d;施工单位迅速收集资料,于7月28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单,并于7月30日提交工期索赔19d的相关索赔证据与资料。 事件二:结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局部变更,于10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正式变更通知和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对原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并组织施工;10月31日,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工程的新价格计算方法和总价款报告遭到业主的拒绝。 事件三:施工中,按照施工单位月申报已完工程量累计已达1760万元,但在约定支付日期业主仅支付了1000万元,施工单位于当日停工,并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及自计量确认开始起应付款的货款利息。 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某市印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书刊、写字本等印刷业务。2017年12月有关资料如下: (1)接受出版社和杂志社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的图书和杂志。购买纸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40000元,向各出版社和杂志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合计为3100000元;印刷厂另外收取优质费22600元,开具普通发票。 (2)接受学校委托,印刷信纸、信封、会议记录本和练习本,自行购买纸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00元,向学校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520000元。 (3)承印境外图书,取得含税销售金额128000元,该境外图书已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 (3)销售印刷过程中产生的纸张边角废料,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 (4)当月购买其他印刷用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51000元;购货发生运费支出20000元(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月末盘点时,发现部分库存纸张因保管不善导致毁损,成本为5700元。 (6)印刷厂购置并更换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360元。 (7)当月初次购入一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元,增值税税额340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计算印刷厂当月销项税额。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水泥厂的经理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