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B. 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C.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D.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 直接从事讲课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