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日至11日,杭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21名游客参加新马泰10日游。按照旅游合同约定,下一行程该团将在马来西亚逗留3天。由于我国部分省市发生了“非典”疫情,马来西亚以安全为由,拒绝已经获得签证的该旅游团入境。游客得知消息后,感到惶恐不安,并为不能够到马来西亚旅游而感到遗憾和痛心,纷纷要求旅行社采取措施,保证合同顺利履行。领队及时将这一特殊情况报告给杭州该组团社,虽经组团社和境外地接社多方努力,旅游团仍无法进入马来西亚。因此,旅游团被迫取消该段行程,提前返回。游客回国后,为行程被取消的赔偿事宜与旅行社发生了分歧,游客遂向当地旅游质监所投诉。请问:
(1)本案例中,马来西亚拒绝中国旅游团入境是否是不可抗力?
(2)旅行社是否应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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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且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定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帐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的失误,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县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该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吗?”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给出了指定银行帐户号码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入该帐户,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于某星期二清早赶到旅行社,当被告之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李某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是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照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合同。双方无法协商,李某以某旅行社为被告,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其告上人民法院。请根据我国《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
(1)某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某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王某与天风旅行社签定了十一去张家界旅游的合同,十月一日由于组团的人数没有达到标准,旅行社便取消了此次活动,王某也用书面的形式表示同意。事后王某找到旅行社,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问:王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100万元,甲最晚于6月底前供货,货到付款。5月份甲从报纸上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财产。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合同履行。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