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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基坑(槽)开挖施工工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为避免破坏基底土,应在标高以上预留30~50cm的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
B. 在基坑(槽)四侧或两侧挖好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或采用井点降水,将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500mm,以利于土方开挖
C. 雨期施工时,基坑(槽)需全段开挖,尽快完成
D. 当基坑挖好后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时,应预留30~50cm的土不挖,待下道工序开始再挖至设计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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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小导管注浆加固技术之案例分析 1.背景 某热力管线暗挖隧道,长3。2km,断面尺寸为3。2mX2。8m,埋深3。5m。隧道穿越砂土层和砂砾层,除局部有浅层滞水外,无需降水。承包方A公司通过招标将穿越砂砾层段468m隧道开挖及支护分包给B专业公司。B公司依据A公司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后由工长向现场作业人员交代了施工做法后开始施工。 施工中B公司在距工作竖井48m时,发现开挖面砂砾层有渗水且土质松散,有塌方隐患。B公司立即向A公司汇报。经有关人员研究,决定采用小导管超前加固措施。B公司采用劈裂注浆法,根据以往经验确定注浆量和注浆压力,注浆过程中地面监测发现地表有隆起现象。随后A公司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协助B公司研究解决。 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施工前的例行检查时,发现A公司项目部工程资料中初期支护资料不全,部分资料保留在B公司人员手中。 2.问题 (1)暗挖隧道开挖前的技术交底是否妥当?如有不妥,写出正确做法。 (2)B公司采用劈裂注浆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采取什么方法?哪些浆液可供选用? (3)分析注浆过程中地表隆起的主要原因,给出防止地表隆起的正确做法。 (4)说明A、B公司在工程资料管理方面应改进之处。

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丁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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