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假远期信用证与一般远期信用证和即期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当卖方持提单等有关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而且银行声称,原先约定的4—5月份的装运也已失效。试问,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以后各批失效有无道理?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H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试论述跟单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各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