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车间于2007年3月12日开工,2007年10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该厂房供热系统于2008年2月出现部分管道漏水,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的不符,验收过程中,监理单位未检验出材料的不符情况。全部更换厂房供热管道需人民币30万元,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业主就此事件提出如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全部返工更换厂房供热管道,并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停产损失的40%(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答复: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答复:该项目监理中,本单位已经履行了职责,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请指出业主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②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应负何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