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天宝年间,长安城商贩张三、李四因争抢生意股斗,李四持刀将张三刺伤,在辜限内张三因伤死亡。依唐律,李四应论处的罪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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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一共有:
A. 六篇
B. 七篇
C. 十二篇
D. 十八篇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戝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唐律疏议·杂》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材料中律文的主要规定是什么?(2)律文与疏议之间是何关系?(3)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刑名。——《唐律疏议》卷六《名例》(1)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问题:何谓“化外人”?唐律关于“化外人”相犯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评价唐律的上述规定?(2)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疏议”与律文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