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请问:(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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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山下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和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该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山下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双方产生争议。请
问:本案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五、案例分析题(共25分)
谈判采购不适用的情形是()。
A. 采购人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B. 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C. 时间紧急,来不及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D. 采购项目市场供应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或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还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在履行合同中,4至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品检验证书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方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
问:开证行为什么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