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曹某某诉乔学才交通事故追索胎儿被抚养生活费纠纷案2011年3月26日7时45分,被告乔学才驾驶苏NF9901轿车,沿沭阳县沭悦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苏245线交叉路口处,与沿苏 245线由北向南行驶陈躲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附载曹凯)相撞,致两车损坏,陈躲成、曹凯二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乔学才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躲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曹凯无责任。被告乔学才驾驶的苏NF9901轿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宿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在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下,被告乔学才与曹凯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甲方(乔学才)一次性赔偿乙方(陈躲成妻子、女儿、母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亲属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圆整;二、甲方(乔学才)一次性赔偿丙方(曹凯妻子尹学娇、女儿曹某、母亲徐兰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亲属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肆万圆整。乙、丙两方对甲方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责任,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后无瓜葛……”2011年4月1日,被告乔学才按约向曹凯近亲属支付了赔偿款340000元。被告乔学才向曹凯亲属支付赔偿款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责任限额内向乔学才支付110000元赔偿款。事故发生时,曹凯妻子尹学娇怀有身孕,于2011年6月在沭阳县妇幼保健所生下原告曹某某。另查明,原告父亲曹凯生前系农村居民,2011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原告诉称:2011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乔学才驾驶轿车与陈躲成驾驶的摩托车(负载原告父亲曹凯)相撞,致原告父亲曹凯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乔学才负主要责任,陈躲成负次要责任。被告乔学才与事故发生时的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原告当时尚未出生,抚养费没有处理。现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510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已经赔偿死者曹凯亲属34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出生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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