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B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X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A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1)A公司在X房产上为其所欠B公司300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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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 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 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 万元;乙出资150 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 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 万元;丙以货币270 万元出资。(2)公司的董事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 2018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2018年8月10日,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 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 B公司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
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共有15位股东,其中股东甲持有20%有表决权的股权;股东乙持有15%有表决权的股权;股东丙持有10%有表决权的股权。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净资产已经降至人民币300万元,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几位董事陆续提出辞职。股东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甲的提议均未予理睬,股东甲即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由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