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 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 B公司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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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共有15位股东,其中股东甲持有20%有表决权的股权;股东乙持有15%有表决权的股权;股东丙持有10%有表决权的股权。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净资产已经降至人民币300万元,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几位董事陆续提出辞职。股东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甲的提议均未予理睬,股东甲即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由股东
A公司以 30万元的价格向 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0年 3月 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 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 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 2010年 9月 1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 B公司交票提货。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 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 A
甲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5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
2018 年 9 月 5 日,债务人 A 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破产申请书 等相关材料,9 月 18 日,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 B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负责接管 A 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A 公司认为破产重整申请是自己提出的,亦应当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期间,管理人经查明,A 公司存在拖欠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 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无法向预付款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2018 年 9 月 5 日,债务人 A 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破产申请书 等相关材料,9 月 18 日,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 B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负责接管 A 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A 公司认为破产重整申请是自己提出的,亦应当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期间,管理人经查明,A 公司存在拖欠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 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无法向预付款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