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5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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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9 月 5 日,债务人 A 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破产申请书 等相关材料,9 月 18 日,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 B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负责接管 A 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A 公司认为破产重整申请是自己提出的,亦应当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期间,管理人经查明,A 公司存在拖欠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 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无法向预付款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2018 年 9 月 5 日,债务人 A 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破产申请书 等相关材料,9 月 18 日,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 B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负责接管 A 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A 公司认为破产重整申请是自己提出的,亦应当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期间,管理人经查明,A 公司存在拖欠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 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无法向预付款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
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破产申请。 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破产申请。 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
A 公司为结清欠款,向 B 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 50 万元的支票,并交付给 B 公司销售经理甲,甲偶然得知 B 公司欲辞退自己,心怀愤懑。甲知道 B 公司欠 C 公司 50 万元的货款,且与 C 公司负责人乙熟识,遂伪造 B 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 财务负责人名章,将 B 公司记载于背书人栏,并交付给乙,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填 写 C 公司的名称。C 公司因欠 D 公司 50 万元货款,直接将 D 公司记
甲乙两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2017 年 10 月 12 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 50 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 10 万元,乙出资 40 万元。双方约定按 照出资比例共有。
2018 年 7 月 9 日,挖掘机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 况下请丙维修,修理费 3 万元。乙请求甲承担 20%的修理费。甲以修理未征得其 同意拒绝。丙请求乙支付全部修理费,乙拒绝。甲乙两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2017 年 10 月 12 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 50 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 10 万元,乙出资 40 万元。双方约定按 照出资比例共有。
2018 年 7 月 9 日,挖掘机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 况下请丙维修,修理费 3 万元。乙请求甲承担 20%的修理费。甲以修理未征得其 同意拒绝。丙请求乙支付全部修理费,乙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