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试分析以上情况,指出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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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波兰某公司向英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食糖。合同规定11—12月交货,还规定 “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致撤销”。该年8月,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减产。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次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索赔,但波兰公司认为是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提起诉讼。在上述情况下,波兰公司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是否可以?为什么?
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3月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月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融通,也遭到银行拒绝。 请问:(1)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力?(2)我方有无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力?
【案例二】检定员小张进行检测需要使用自动综合分析仪,就向使用过这台仪器的检定员老高询问这台自动综合分析仪的测试软件的测试情况。老高说:自动综合分析仪的测试软仵是由本单位研究所设计编制的,使用一直正常。小张问:软件是否经过确认。老高回答“没有,如果我们发现问题,可以请研究所的技术人员来处理。”谁的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