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男,30岁,因“肢体无力3个月”来诊。3个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四肢无力,骑车、上楼、持重费力,长距离行走后症状加重,伴心悸,休息后好转,无饮水呛咳,无肌肉、关节痛,无晨轻暮重。既往体健,家族史无特殊。查体:BP130/80mmHg;双肺呼吸音清,HR106次/min,律齐,无杂音;腹平软,双下肢无水肿。神经系统查体:意识清楚,言语流利,对答切题;双侧眼裂等大,无复视;双侧鼻唇沟对称,示齿口角无偏斜,伸舌居中,舌肌无萎缩,咽反射正常;转颈、抬头力弱,头部下垂;翼状肩,冈上肌、冈下肌萎缩;四肢近端肌力Ⅲ级,远端肌力Ⅴ级,感觉无异常,四肢腱反射减弱,双侧病理反射未引出。该患者针极肌电图的表现可能有(提示实验室检查:新斯的明试验(-),血乙酰胆碱受体抗体(-)。神经电生理检查:重复电刺激未见波幅明显递增或递减现象,上下肢周围神经的神经传导测定正常,肌电图呈肌源性损害。)()
A. 运动单位电位时限明显缩短
B. 运动单位电位多相波增多
C. 运动单位电位波幅升高
D. 运动单位电位波幅降低
E. 大力收缩募集相呈病理干扰相
F. 大力收缩募集电位单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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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以"不可让反腐法律规则闲置"为标题,讨论了关于一些法律闲置的情形。比如官员利用公权影响力从事包括收受贿赂在内的非法交易现象由来已久,也一直被法律所禁止,即便是在刑法上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际受到依法处罚的,仍然屈指可数。再比如,为了纯洁干部队伍,我国法律曾在1988年就明文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数额较大的礼品、隐瞒不报的,以贪污罪论处。但司法上真正进行刑事追究的却极为少见。全国人大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再度将此类犯罪范围扩大到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但此后仍难以见到依法追诉的判案。又如刑法修正案曾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从原来最高判处5年徒刑,提高到了10年。但由于我国长期没有建立官员的家庭财产登记、公告制度,司法机关通常是在查处贪污、受贿罪行时,才"意外发现"他们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真正单独以此罪判罚的案例同样十分鲜见。
计算题: 甲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账面价值)为:长期债券680万元,普通股800万元(100万股),留存收益320万元。目前正在编制明年的财务计划,需要融资700万元,有以下资料: (1)本年派发现金股利每股0.5元,预计明年每股收益增长10%,股利支付率(每股股利/每股收益)保持20%不变。 (2)需要的融资额中,有一部分通过留存收益解决;其余的资金通过增发5年期长期债券解决,每张债券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15元,发行费为每张2元,票面利率为8%,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3)目前的资本结构中的长期债券是2年前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00元,发行费率为2%,期限为5年,复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票面利率为4%,债券面值为1000元,目前的市价为1050元。 (4)目前10年期的政府债券利率为4%,市场组合平均收益率为10%,甲公司股票收益率与市场组合收益率的协方差为12%,市场组合收益率的标准差为20%。 (5)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1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而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