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臂抱杆应用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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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1986年3月出生。2001年5月7日晚在一地下通道欲抢行人提包,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的县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拘留。随后,县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但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县公安局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于5月16日向县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该市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尽管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该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是自己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随后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法院认为张某翻供毫无道理,于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最后法院在未听取被告人张某最后陈述后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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