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7年10月,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协商,甲公司决定以其一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一批库存原材料换入乙公司一栋在建写字楼和一项股权投资。 资料一:2×17年10月31日办理完毕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有关资料如下: 甲公司换出: ①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为3600万元,该土地使用权于2×14年11月取得,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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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有关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2×18年3月2日,甲公司以一批产品和一项无形资产(专利权)换入乙公司一项对A公司持股比例为30%的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换出的产品成本为15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其计税价格)为300万元;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原价为350万元,累计摊销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 乙公司换出的对A公司持股比
甲公司2017年至2018年度与金融资产相关业务如下:(1)2017年度:①1月1日,以银行存款4 800万元购入乙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发行的4年期公司债券500 000份,每份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度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甲公司另支付交易费用26.74万元。同类债券的市场实际利率为6%。甲公司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②1月1日,甲公司购入丙公司5
甲公司(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3月25日完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成本为8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 000万元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假定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主要从事机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除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外,甲公司其他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且折旧或摊销方法、折旧或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均与税法规定相同。甲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