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在我国,下列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是()

A. 公开表演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B. 为教学目的享有少量复印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
D. 将韩国文字作品翻译成我国少数民放文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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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残联出于关心和扶持残疾人事业的目的,未经刘某同意,将刘某已出版的中文版《知识经济与信息革命》一书翻译成盲文出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这一行为属于()

A. 合理行为
B. 强制许可使用
C. 法定许可使用D.侵权行为
D. 侵权行为

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槁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请根据以上事例回答26-29各题中所列的问题。(1)对有关当事人权利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甲虽已去世,但其著作仍受法律保护B.丙享有手稿的所有权,但不享有手稿的著作权C.丁享有手稿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D.戊作为甲的继承人,有权决定将手稿发表(2)对有关当事人义务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丙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甲的著作权B.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甲的著作权C.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丙的所有权D.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戊的发表权(3)对有关当事行为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甲在手稿扉页上的表示,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B.丙将手稿出借与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C.丁刊印手稿得到了戊的同意,属合法行为。D.丁以“内部资料”形式刊印手稿,不属于发表行为。(4)对有关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丁侵犯了手稿原件所有人乙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丁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丙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D.丁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1.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状告宁夏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案“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状告宁夏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等3个单位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表演、复制、发行录音制品的权利一案,近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海成的上诉,维持“不构成侵权”的一审原判。2005年9月,王海成在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购买了收录有王洛宾创作、改编的17首歌曲的《经典mp3100首新疆民歌》CD碟。王海成称对这些歌曲拥有合法继承权,随后他将涉案的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初,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这盘CD碟的发行是经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合法授权的,并由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支付了相应报酬,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不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复制光盘之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销售光盘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了王海成诉讼侵权的请求。

因网络传播电影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电影《可可西里》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同时赔偿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1万元。原告华谊兄弟诉称,该公司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拍摄了电影《可可西里》,对该片享有全部著作权。中广亚未经该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公司对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其终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刘宇军诉陆川、华谊兄弟等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涉及到电影《可可西里》是否抄袭纪录片《我和藏羚羊--冰河在这里流过》。海淀区法院的案件应以刘宇军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刘宇军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对此,法院认为,中广亚所持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还称,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可可西里》的服务,不会影响华谊兄弟许可他人使用该电影并收取许可费用。并且该公司网络传播电影《可可西里》所得不超过3526元,华谊兄弟要求赔偿损失33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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