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状告宁夏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案“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状告宁夏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等3个单位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表演、复制、发行录音制品的权利一案,近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海成的上诉,维持“不构成侵权”的一审原判。2005年9月,王海成在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购买了收录有王洛宾创作、改编的17首歌曲的《经典mp3100首新疆民歌》CD碟。王海成称对这些歌曲拥有合法继承权,随后他将涉案的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初,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这盘CD碟的发行是经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合法授权的,并由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支付了相应报酬,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不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复制光盘之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销售光盘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了王海成诉讼侵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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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传播电影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电影《可可西里》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同时赔偿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1万元。原告华谊兄弟诉称,该公司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拍摄了电影《可可西里》,对该片享有全部著作权。中广亚未经该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公司对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其终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刘宇军诉陆川、华谊兄弟等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涉及到电影《可可西里》是否抄袭纪录片《我和藏羚羊--冰河在这里流过》。海淀区法院的案件应以刘宇军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刘宇军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对此,法院认为,中广亚所持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还称,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可可西里》的服务,不会影响华谊兄弟许可他人使用该电影并收取许可费用。并且该公司网络传播电影《可可西里》所得不超过3526元,华谊兄弟要求赔偿损失33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
因为著名网站“猫扑网”擅自将自己拥有版权的歌曲直接提供给网友免费在线播放和下载,原告北京泰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网站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泰得互动公司起诉称,他们旗下的DoFaLa网站是一家致力于中国原创音乐制作开发并对相关音乐产品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音乐专业网站。2004年4月,其网站经《玻璃夕阳》、《赤道和北极》、《哈一下》、《crystal plane》这4首歌的词曲作者李斌许可,拥有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由他们对歌曲进行录音制作,并作为青春偶像剧《夏日里的春天》的插曲,同年下半年,《夏日里的春天》陆续在全国播出,这4首歌曲的前景非常看好。2005年,他们授权增值服务商利用上述音乐作品及录音等内容资源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线增值服务等领域内向用户提供服务,并以此获得版权利益。原告认为,“猫扑网”的经营者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他人任意上传原告享有录音制作权以及词曲专有使用权的歌曲,上述歌曲可在被告网站上直接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
马路天使案原告:朱心、袁牧女、袁牧男、袁小木被告:华而实被告:北京东方影视乐园(简称东方乐园)被告:山东电影制片厂(简称山东厂)被告: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案由:侵犯电影剧本著作权纠纷电影《马路天使》1937年由明星电影公司摄制、发行,该片的编剧、导演为袁牧之。袁牧之于1978年6月30日去世,其全部继承人为朱心、袁小木、袁牧男、袁牧女,即朱心系袁牧之之妻,袁牧女、袁牧男及袁小木为袁牧之之子女。继承事宜各继承人之间没有处理。中国电影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五四以来电影剧本选集》收录了《马路天使》剧本,作者署名为袁牧之;中国电影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袁牧之文集》也收录了《马路天使》剧本,注明由杨天喜根据影片整理。1995年4月,华而实接受刘国权的委托,将《马路天使》改编为《天涯歌女》剧本。该剧本的封面上载明“根据袁牧之的《马路天使》改编。”1995年5月2日,华而实通过他人将该剧本交给刘国权,并获得稿酬20000元。刘国权为国威公司授权的代表、电影导演。1995年5月14日,国威公司(甲方)与山东厂(乙方)签订了“合作拍摄故事片《天涯歌女》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确认拥有《马路天使》的改编权及《天涯歌女》的著作权。如果版权及著作权有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代表刘国权女士任《天涯歌女》的总导演,双方共同委托乙方代表姜丽华女士任该片的制片人,制片人和总导演共同对本片的出品人戴民负责。”协议第三条约定:“本次合作总投资三百万元人民币,甲方投资八十万元整,乙方投资二百二十万元整。”协议第八条约定:“《天涯歌女》一切版权及商业权力归乙方所有(包括35毫米、16毫米拷贝、录像带、录音盒带、影碟等),一切版权收入必须汇入指定帐号,甲方可派人监督。”该协议第六条约定:“该片一切发行权归乙方所有。”1995年5月4日,国威公司与山东厂联合举办来电影《天涯歌女》的投资招标会,东方乐园在投资招聘会上打出了自己的名称。1995年7月影片《天涯歌女》拍摄完成,该影片的片头显示:“本片取材电影《马路天使》,”编剧为华而实,山东厂摄制、总导演为刘国权,总制片为姜丽华。1995年11月20日,该片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公映许可证(电审故丙字第062号),并于1996年发行。朱心等人以东方乐园等侵犯著作权为由,于1997年6月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华而实称改编过程中没有见过《马路天使》的剧本,是在看完电影<马路天使>的录像后,根据导演的意图,形成《天涯歌女》的剧本框架的。原告也没有能够出示《马路天使》的原剧本。原告出示的《袁牧之文集》和《五四以来电影剧本选集》所刊载的《马路天使》,是台本,即给予剧本的戏剧艺术作品的文字再现。国威公司称,与原告袁牧女签有剧本使用协议,但没有向法庭提供使用许可协议的原件,复印件原告不予认可。问题:原告对于上述被告可以主张的权利请求及其理由
王某署名的小说与赵某发生著作权争议,王某小说版权登记时间1999年12月12日。赵某起诉称自己的作品形成2001年5月3日,并提供了某文联作品获奖的证明。经鉴定两个作品的结构和内容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