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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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摘要:患者,女性,24岁,学生,主因"牙龈出血、月经量增多2个月,加重5天"来诊。患者2个月前晨起刷牙时发现牙龈出血,月经来潮时月经量增多、经期延长,未予特殊注意。1周前患者发热、咽痛,口服"感冒冲剂"后好转。5天前患者牙龈出血量及月经量较前明显加重,伴鼻衄及双下肢散在出血点。起病以来患者无面色苍白、皮疹及关节痛,体力活动正常,大、小便正常。既往:体健,月经规律。查体:T36.5℃,P80次/分,R20次/分,BP120/70mmHg;无贫血貌、黄疸,口腔黏膜可见血疱,双下肢可见针尖大小出血点,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甲状腺未触及,心、肺、腹部查体未见异常,肝脾肋下未触及,双下肢不肿。实验室检查:血常规:WBC4.8×109/L,N75%,Hb125g/L,PLT14×109/L。
张丽(女)与王玉(女)是同厂女工,一日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张丽身体强壮,将王玉全身衣服撕下,抓住王玉头发向众人展示,对全身裸露的王玉进行辱骂,时间长达十多分钟,围观者数十人。事发后5天王玉向某区人民法院状告张丽构成侮辱罪,法院受理了此案。 诉讼中,王玉委托甲为诉讼代理人,张丽委托乙为自己的辩护人,得到法院的准许。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第10天开庭审判。法庭调查开始时,张丽以审判员李明生与王玉是近亲属为由,要求审判员李明生回避。法庭当庭做出决定,驳回回避申请。 乙为张丽作了无罪辩护。在法庭调查中,王玉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张丽对王玉的侮辱行为造成王玉身心和名誉的极大损害,要求法庭判决张丽赔偿名誉损失费。审判进入辩论阶段,合议庭发现该案一些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没有成功,合议庭经合议后做出了判决。请回答问题。本案中有关回避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A. 合议庭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处理是正确的
B. 审判员李明生的回避,应由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C. 如果张丽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D. 如果本案书记员与当事人王玉是多年的好朋友,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他应当自行回避
甲货物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货运收入,并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收取价外收入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与乙货运企业共同承接一项联运业务,收取全程不含税货运收入75万元,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秘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乙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联运运费,并取得乙货运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 (3)支付本月座机话费,取得电信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话费1万元。 (4)当月购进5辆运输用的卡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55万元;购进一辆办公自用的小轿车,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 (5)将部分自有车辆对外出租,取得租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租金6万元: (6)当月一辆运营货车需要修理,取得汽车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维修费1.8万元。 计算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