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领取待遇地点应如何确定?
蒋老在N市的一家国有企业连续工作了30年,后来他离开原单位到S市工作,并在S市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蒋老60岁在S市办理了退休手续,却无法领取养老金。S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诉他:根据S市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要领取养老保险金须累计缴费满15年,而蒋老缴费仅7年,不具备领取条件。于是,蒋老到N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蒋老的理由是:他在N市的工作年限+S市的缴费年限,完全满足了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自己退休后在户籍地N市养老,N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与S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后,发放养老金。但N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诉他无法办理,因为他并未在N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奈之下,蒋老将N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发放养老金。请问:(l)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如何计算缴费年限?(2)劳动者跨省调换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3)法院该如何审理本案?
王某系甲公司职工,1995年因患病被该公司批准内退,同年11月,王某向甲公司提交了一份报告,表示自愿放弃缴纳1995-2002年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甲公司也没有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该时段王某的养老保险企业应承担的部分。2018年5月,王某正式退休。2019年3月,王某因退休工资偏低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得知是因为甲公司自1995-2002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补足养老保险费,甲公司辩称,王某系自愿放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甲公司不存在过错,应驳回其请求。请问:(1)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2)此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