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例题: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2008年5月31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 000 000元,全部为应收A公司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50 000元;“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2008年6月至12月对有关业务进行了如下处理:(1)6月1日,向A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为170 000元,货款尚未收到。(2)6月10日,收到应收B公司账款4 00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3)6月15日,向C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2 000 000元,增值税为340 000元,货款尚未收到。(4)6月20日,向D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5 000 000元,增值税为850 000元;收到D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12月20日。(5)假定6月份,黄河公司除上述业务外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6月30日,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应收A公司的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6)9月1日,将应收A公司的账款质押给银行,取得期限为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1 080 000元,年利率为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假定黄河公司月末不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7)9月10日,将应收C公司货款出售给银行,取得价款1 900 000元,协议约定不附追索权。(8)10月20日,将6月20日收到的D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获取价款5 800 000元,协议约定银行在票据到期日有追索权。(9)12月1日,向银行质押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借款本息。至12月31日,黄河公司尚未收到该账款。(10)12月20日,D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银行支付票款。黄河公司收到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11)12月31日,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A公司应收账款仍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20%。要求:分析黄河公司上述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错误的请写出正确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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