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8年7月1日,中国A公司(卖方)与丹麦B公司(买方)签订了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公司某型号钢材1000吨,每吨800美元FOB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998年8月1日货物装船起运,B公司委托丹麦甲银行开出信用证,甲委托中国乙银行将信用证交付给A公司,并授权乙银行进行议付。8月11日A公司凭单到乙银行要求议付,乙银行在审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合后即付款,其后甲银行通知B公司付款赎单,却发现B公司已破产。 问:
议付行审查单据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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