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件中,可以不提出临时报告的是()。

A. 公司经理发生变动
B. 公司40%的监事发生变动
C. 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D.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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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A. 20%
B. 30%
C. 50%
D. 60%

有限责任公司某股东欲转让出资,于2012年12月15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转让通知。股东张某2013年1月1日收到该转让通知,张某需要在()之前对该转让事项进行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A. 2013年1月15日
B. 2013年1月31日
C. 2013年2月15日
D. 2013年2月20日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关联方’’,不包括国家出资企业的()。

A. 董事
B. 董事的同学
C. 监事
D. 监事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

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乙、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分别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
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其中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0A,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
公司成立后经营了一段时间,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质押给银行以取得个人的住房贷款,张某对此并不知情,银行也核实了李某的股东身份无误并提供了贷款,该质权已经向相关机构办理了质押登记。张某得知后向银行出具了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后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遭到银行的拒绝,张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结合《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分析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分析甲、乙、丙、丁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张某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6)张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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