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村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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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用刀杀乙,刚刚割开了一个小口子,就心生怜悯,心想还是算了吧,没有进一步杀乙就走了。没想到乙是血友病患者,血流不止而死亡。问:甲是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
负责项目审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向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乙索贿。乙将10万元交给甲之后,在没有获得甲所允诺的任何好处时,甲被抓获归案,乙也被关押。由于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检察院遂将乙释放。后在庭审过程中,由于证据确实充分,甲被判受贿罪。刑满释放后,失去了公职身份的甲考虑到自己收了乙那么多钱,就利用自己曾经的影响力兑现了对乙的承诺,
案例分析:李锋,男,30岁,汉族,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徒刑七个月,200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份,李锋受聘于某运输公司甲。一日,李锋因急于还赌债,欲将他驾驶的公司解放141翻斗货车变卖,找到赵某。赵某要核对该车的行驶证。李锋说没有,但价格可商量。于是,李锋将解放141翻斗货车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将该车进行拆解分割,以9200元的价格卖于